10.1 一般规定


10.1.1 建(构)筑物设置应根据工艺资料、总体布置要求,并结合安全可靠、经济适用、环境协调及有利施工、安装、检修等条件确定。
10.1.2 建筑设计除应满足电气设备运行要求外,还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、噪声、景观、节能要求。
10.1.3 结构设计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》GB50153的规定。
10.1.4 建(构)筑物设计应留有扩建的可能性。主控通信楼或配电装置楼等生产建筑物宜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。
条文说明
10.1.1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建筑物平面布置、立面处理除考虑本条因素外,尚应满足业主的要求。
10.1.4 联合发电站建(构)筑物扩建应优先考虑采用双柱扩建形式。对需要进行人工处理地基建设的工程项目,应充分考虑后期施工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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